标的物实际情况以现场勘察情况为准。
此次报废机动车共30台:其中26台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3台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北省交通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1台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邯郸管理所在机构变更过程中均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5.转让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成交价为含税价格),本次转让涉及标的过户、变更、交割等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需按转让方要求将标的物有序运出场地,设备资产装卸、运输、及交割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发生因垃圾清运等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受让方全额承担。
8、受让方负责拆除并按要求清运完所有垃圾,设备拆除、运输、处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从转让方非转让区域内擅自盗取设备设施的,受让方需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10、受让方未按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未按时完成价款支付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处置。
本次转让标的以标的物实际状况为准。
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受让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项目产权权属清晰,本单位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单位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及备案。
4、本单位承诺在公开交易期间按照河北产权市场交易操作规程进行交易。
5、本单位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河北产权市场按照本申报书的内容发布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物实际情况以现场勘察情况为准。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项目产权权属清晰,本单位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单位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及备案。
3、本单位已按照河北产权市场的要求填写、递交了有关表格、资料,本单位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单位承诺在公开交易期间按照河北产权市场交易操作规程进行交易。
5、本单位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河北产权市场按照本申报书的内容发布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③受让方应自标的资产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整体清运,并提供车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付转让方。标的资产清运、拆解、注销工作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物清运拆解工作需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意向受让方需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需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以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1、提交《受让意向登记表》及承诺函。格式进入报名页面可见,意向受让方下载填写后提交。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系统上传原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合法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证明。系统上传原件。
3、意向受让方按公告要求提交其他报名材料并向河北产权市场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4、河北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次转让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项目挂牌截止日当日11: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项目挂牌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200元的正整数倍。
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4年11月4日-5日,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预约勘查时间。
2、地点:石安高速公路沿线收费站等场地
3、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11-66629816
仇先生 联系电话:0311-66629815
此次报废机动车共30台:其中26台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3台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北省交通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1台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邯郸管理所在机构变更过程中均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5.转让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成交价为含税价格),本次转让涉及标的过户、变更、交割等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需按转让方要求将标的物有序运出场地,设备资产装卸、运输、及交割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发生因垃圾清运等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受让方全额承担。
8、受让方负责拆除并按要求清运完所有垃圾,设备拆除、运输、处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从转让方非转让区域内擅自盗取设备设施的,受让方需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10、受让方未按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未按时完成价款支付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处置。
本次转让标的以标的物实际状况为准。
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受让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意向方提交报名之后,进入交易保证金支付阶段必须用意向方本单位(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务必在付款时将8位识别码填写在备注或附言栏内。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河北产权市场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河北产权市场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二、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未涉及扣除或不予退还事项的,由河北产权市场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三、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河北产权市场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符合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未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单方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交易合同的;
6.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7.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8.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河北产权市场造成损失的;
9.其他依据河北产权市场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河北产权市场在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程序中均不应价的,扣收各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的10%,用于弥补交易相关方的损失。
五、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其他法律责任。
略
无
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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