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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一条报废水泥生产线及附属设施拆除(降价挂牌)转让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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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一条报废水泥生产线及附属设施拆除(降价挂牌)转让 2024-09-09 00:00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省产权 07d8a7579ed63c0d8a8e5eb5bd790049 2024/09/13 00:00:00
  • 标的基本信息
  • 标的资产信息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机构
  •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R2024AH1001401-2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项目名称 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一条报废水泥生产线及附属设施拆除(降价挂牌)转让
    转让底价(万元) 353.6
    挂牌日期 2024-09-09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9-13
    资产概述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一条报废水泥生产线及附属设施拆除转让,转让标的主要为报废的机器设备、构筑物及房屋建筑物等,标的为整体转让。
    2、转让标的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红柳台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永靖县分公司厂区内。
    3、转让标的详情参见《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永靖县分公司废旧固定资产残余价值评估报告》(平泰估报字[2024]025号)。
  • 标的资产信息
    闲置物资设备
    标的状态 报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4-09-09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价款支付要求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重要信息披露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在申请受让登记时提交经转让方确认的《现场勘查确认单》,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4、转让标的交付数量、类型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受让后即视为已实际勘查且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拆除单位资质要求:
    (1)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具备上述拆除单位资质;或意向受让方虽不具备上述拆除单位资质,但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并与具备上述拆除资质的单位就拆除等事项签订的委托合同及提供该单位的拆除资质证明材料。如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个工作日后,不符合本公告拆除单位资质要求,则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公告拆除单位资质要求,《产权交易合同》即日生效,《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6、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安全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不计息),进场拆除前,受让方及拆除单位须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受让方及拆除单位自觉接受转让方的监督管理。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进场通知后90天(日历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平整等工作。因雷电、暴雨、高温等恶劣天气、疫情或转让方生产需要或相关检查叫停等原因,受让方在接转让方通知后,工期顺延。标的的拆除、运输及、场地清理、回填、平整等工作全部完成,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未按时完成的,每逾期一个自然日,受让方须按标的转让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从履约、安全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价款不予退还。
    7、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的拆除、运输、场地清理、回填、平整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按标的所在地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环保、垃圾及渣土外运等相关手续,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对拆除、运输、场地清理、回填、平整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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