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开展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
核准的公告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到定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处置核准手续,咨询电话:0898——63838647、0898——63828660。
二、个人装修或自建房的建筑垃圾,县城建成区的应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县城建成区外各镇的应向属地政府备案后方可自行运输,应按规定在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或固定消纳场进行处置。
三、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核准证件按照规定密封、全覆盖、外观整洁,不得遗撒泄露。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规定、积极监督,严禁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一经发现后核实,我局将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广大群众如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12345、0898——63805788举报。
特此公告。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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